想办法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自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会主动将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正常情况下,法院会主动撤除的。
2、当事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所有法律程序结束后,才可以除名。
可以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一下自己的名字,或是在微信服务号上面查查看,除名需要一定的时间的。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新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误判,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如何解除被执行人名单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可以按此规定步骤进行申请。
如果上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的话,对自己生活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一般来说不能够正常的进行高消费,无法乘坐飞机,高铁。并且也不能够旅游。总地来说,对自己以及家人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因此要想办法履行义务,从而让自己从名单上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从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来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员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是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则属于违法解除行为,职工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但是,因为职工属于被执行人,其工资收入是可以作为被执行的对象。法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协助执行,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当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所以,职工的工资在保留基本的生活必须费用之后,其余款项应当用于履行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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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劳动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如果员工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告知义务,但不影响正常工作,也未导致用人单位受损的,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考虑其他处置方式,而非直接解雇。例如,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丧失原岗位任职资格,不能再担任公司高管等职务的,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报酬,保留劳动关系。
最后,即使“老赖”确实应该也可以被解雇,其在工作期间所享有的其他劳动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比如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等。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法定的,法定条件中不包括失信被执行。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不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失信被执行人是指你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却不偿还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与单位劳动关系方面来说,在工作中并没有过错,因此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劳动法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不用提前通知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劳动者有过错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如果因为劳动者的过错单位要解除合同,那么单位不用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是单位的过错要解除合同,单位如果没有提前通知,需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一般情况下不会,本来失信就是因为没钱,所在单位再解除劳动合同不是让人家雪山加霜吗?关键是劳动法没有明确说失信就要解除人家合同。
当然,若是该人失信对单位遭受了巨大损失造成了严重影响,那就另外说了。
失信是个人问题,与你在单位上提供的服务和劳动没有关系,你欠别人的钱和公司欠你的工资收入不等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单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不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此造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面接触劳动合同。
1、法律分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也会有负面影响。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果一家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那么它将受到一些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信用受损: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对其信用造成极大的损害。这将对公司的商业往来、融资、投资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2.财产受限:一旦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将会对其财产采取限制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这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带来很大的困难。
3.行政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例如限制其经营范围、吊销营业执照等。
4.法律责任:如果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是因为其未履行法律义务,那么它还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例如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因此,一旦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应该尽快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以免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如果公司确实存在无法履行的义务,应该尽快与债权人协商解决,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