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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的公司注销了怎么办,被执行人公司注销了,怎么立案执行

1、法律分析:公司被执行不能注销,要履行完失信才能注销。

被执行的公司注销了怎么办,被执行人公司注销了,怎么立案执行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3、(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4、(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5、(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6、(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7、(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8、(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1、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对于公司注销后也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有权主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而且还可以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变更被告为清算组成员,这些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方申请注销了企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比如追加公司的股东、董事或者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这种情况下,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等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强制执行中申请人注销企业的,可以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申请注销公司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意见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或所附期限已经届满。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承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

5、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注销企业是需要准备各种证明材料的,最起码要召开股东会议决议书,正常情况下在公司的债务还没有偿还完毕之前,不能直接申请注销企业,若没有依法清偿,或者在债务清偿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股东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1、法律分析: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3、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4、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申请执行的公司被注销或吊销的,被执行人仍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定义务,仍然应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1、申请执行的公司被注销的,仍会有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受人,法院可将该承受人变更为申请人后继续执行,不会影响法院的执行。

2、如果是申请执行的公司被吊销的,在依法注销之前,该公司只是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法院仍应该继续执行,被执行人也应该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收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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