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标的1万和未履行金额300万的区别在于它们所涉及的金额数额不同。具体来说,执行标的1万是指在一项法律诉讼或裁决中,被判决方需要向原告方支付1万的赔偿或补偿款项;而未履行金额300万则是指在一项法律诉讼或裁决中,被判决方未按照判决书规定向原告方支付的300万的款项。
2、这种区别对于执行法律判决和裁决时的实际操作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执行标的1万的情况,执行程序通常比较简单,执行成本相对较低,且可以通过一些简单的手段进行强制执行,例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财产等。而对于未履行金额300万的情况,则需要采取更为严格和复杂的执行手段,例如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股权等财产,或者采取强制清算等手段。此外,由于未履行金额较高,被执行人可能会采取更为激烈的反抗和抵制行动,因此执行程序也更具挑战性。
3、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原告方在起诉或申请执行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评估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执行难度,为执行程序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同时,可以考虑采用多种手段和方式,如寻求司法部门的帮助、委托专业律师或执行机构等,以提高执行效率和成功率。
4、综上所述,执行标的1万和未履行金额300万的区别在于所涉金额数额的大小。这种区别对于执行程序的难度和复杂程度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需要原告方在起诉或申请执行时,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准备,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以提高执行效率和成功率。
1、未履行金额0是指被执行人执行的金额为零,即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的义务,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相关法律可知,具有以下情形时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3、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就是还没有履行完的数额,被执行人有钱后还需要缴纳。终本案件,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终本不撤回执行申请,也不是已经执行完毕,而是暂时中止执行,如果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申请人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果终本案件有一项未履行金额是零,说明案件己执行完毕。
执行标的的金额不仅是判决的金额,还包括被执行人须支付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特定标的物、制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等。
执行标的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
执行标的包括判决金额在内的被执行人须支付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特定标的物、制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等。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该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委托立案的,应该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
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第五十八条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的未履行金额指的是已经经过法院判决但当事人尚未履行的涉案金额。法院在审理案件后会依法判决刑事处罚,其中并处的罚金为初始的标的金额,若当事人未完全还款,剩余未还款的部分应当为未履行金额,需要尽快缴纳。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执行是有期限规定的,而生效判决书执行的期限有不同的规定:
1、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期限为15天,如果超过15天不起诉的,判决书就会生效,而一审判决书执行的期限按规定书载明的期限执行。
2、如果法院作出的是二审判决,判决书自送达时生效,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载明的期限。
3、如果被执行人不执法法院判决书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二、按照刑事申诉部门管辖的规定,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如下:
1、刑事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2、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